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单位食堂食品进货检验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主体资格查验

食品经营者需核验食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确保其合法有效。需建立食品供货商,并签订《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协议》。

二、食品标签及信息查验

食品经营者应对食品的标签及信息进行详细查验。食品应有清晰标注的中文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需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示、执行标准、质量等级。对于可能因食用不当造成损害的食品,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食品包装应清晰标明原料、添加剂种类、含量及食用方法,并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行采购和销售。

三、食品外观及质量查验

食品经营者需对食品的外观质量进行严格查验,包括包装是否严密、是否存在过期、污染、腐烂变质等情况。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都不得进行采购和销售。

四、法定检验及检疫查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食品需进行年检和检疫。食品经营者需查验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其合法有效。对于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进行采购和销售。

五、供货及进货查验

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完善的供货,确保证货相符、货档一致。每批次的进货食品都应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并留存食品供应商开具的加盖红色印章的进货,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等(《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对于没有供货商、没有食品进货的食品,不得进行采购和销售。

本规范的执行需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即日起实施。请各位负责人及同仁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负责人签名: (签名处)

单位(盖章): (盖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