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员工实际工作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案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员工陈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A公司告知其社保由B公司缴纳。B公司也为陈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保。
在工作中受伤后,陈某经B公司申请,社保机构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且认定用人单位为B公司。
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请求。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B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B公司明知此情况仍为陈某缴纳社保,应预见由此产生的后果。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B公司为工伤待遇支付主体。为避免增加劳动者诉累,法院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B公司支付陈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代缴单位,应认识到代缴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否则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劳动者,也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否则将增加自身维权成本和举证责任。

(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