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改写

转自:审判研究,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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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2月,北京通州法院举办了“公司注销后未偿还债务如何偿还”网络公开课堂,主讲嘉宾为殷超。以下内容为公开课文字实录,经大范围修改后保留了原有释义。

与公司打交道,最怕遇到不负责任的公司。本应履行债务的公司,可能会逃避责任,会为了躲避债务而歇业,甚至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公司,借此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是直接注销,那么尚未偿还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债权人应该通过何种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下,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主体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要求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剖析

案例

2002年,北京某某农村信用社向北京某某销售公司贷款二十万元,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后来,农村信用社改为北京某某银行,随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了北京某某资产管理公司。2019年,资产管理公司调查负债公司,发现该公司已于2015年注销。

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股东张某、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负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两位股东未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两位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股东张某、李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強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向其住所地寄送司法专函,但因查无此人而无法送达,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执行人员积极联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通过相关联系方式,最终联系到被执行人,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考虑到该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股东张某、李某文化水平较低,単纯对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给予和解机会,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执行人员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相关境况有所理解,同意进行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至此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

三、裁判理由

(一)公司注销的流程

如上文所示,上述案例中负债公司因注销存在瑕疵,致使股东承担责任。那么,在法律中,公司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销有限公司时,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清算义务,当公司无法偿还所欠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实际进行清算而注销的,尚未偿还的债务由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要求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进行清算就注销后,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的相关救济程序

当债权人认为,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时,应依照《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依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