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一、修改内容

  1.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2. 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3. 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4. 将第七条的第二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5. 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